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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禅院瑜伽欺骗消费者态度恶劣拒不退款

本人于 2022 年 4 月在成华区禅院瑜伽(建设路店)购买 50 节瑜伽畅通次卡,支付费用 3980 元,折合单价 79.6 元 / 节。截至目前已消费 12 节课,剩余 38 节课未使用。后因本人生育、住址搬迁、需照顾年幼子女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到店上课,2025 年向该店提出退费申请,却被商家以 “已过有效期” 为由拒绝退款。
1.费用与课时明细:所购次卡共 50 节,总价款 3980 元,单节单价 79.6 元;剩余未消费 38 节,对应未消费金额 3024.8 元。
2.商家未履行法定签约与告知义务:缴费时商家仅开具收款收据,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未开具正式发票,也未以任何形式告知该卡存在有效期、退费规则及不予退款条款,未尽法定提示告知义务。
3.商家明确承诺卡无有效期:办卡沟通期间,该店工作人员通过聊天工具明确告知本人该次卡 “没有有效期限制”,本人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可佐证。商家现以 “过期” 拒退,与售卡承诺完全相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单方主张的有效期对本人无约束力。
4.卡种属性:该卡为实名登记的记名次卡,需核验本人身份使用,属于记名预付卡范畴。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预收费用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价款、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商家收取 3980 元预付款却未签合同、未告知有效期与退费规则,违反法定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明确,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商家单方设置的 “有效期” 及 “过期不退” 规则,排除消费者核心权利,属无效霸王条款。且其售卡时已承诺 “无有效期”,后续反以过期拒退,前后自相矛盾,主张不应采信。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消费者可请求解除合同。本人生育、搬家、照顾子女属不可预见的客观变化,且该瑜伽店在此过程中存在调整地址情况,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该卡为记名预付卡,商家设置有效期本身违反规章规定,抗辩理由不成立。
责令禅院瑜伽(建设路店)退还本人未消费 38 节课的费用共计 3024.8 元(79.6 元 / 节 ×38 节);
恳请成华区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督促商家履行退款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可配合提供缴费收据、办卡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
2026-08-07 07: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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